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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交通大学信息化建设管理办法(大交大发[2021]157号)
浏览次数:597   添加时间:2021年12月24日 14:04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学校信息化建设工作,建立信息化建设长效机制,促进学校信息化持续健康协调发展,根据相关法律、法规、标准、规范的要求,结合学校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信息化建设是指以信息技术为主要手段, 服务于学校教学、科研、校务管理等工作的信息化基础设施、信息化平台、网络安全、信息系统、网站等信息化类别的项目建设、运维和升级改造。

    第三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遵循“统筹规划、分级负责”的原则,规范管理,明确职责,有序推进。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四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领导机构,负责确定学校信息化建设战略,审定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对信息化建设重大项目进行决策。

    第五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推进办公室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管理和执行机构,负责制定信息化建设规章制度、学校信息标准和数据共享规范,检查、指导、监督、评估各二级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编制学校信息化建设整体规划,组织学校信息化项目的立项、论证及信息化建设专项经费管理,组织开展信息化工作宣传与培训等。

    第六条 网络信息中心是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技术支持部门,负责校级信息化基础平台、网络基础设施及网络安全建设,并为学校各二级单位信息化建设提供技术支持。

    第七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是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工作的主体,负责本单位信息化的建设、管理与运行维护,二级单位主要负责人作为第一责任人,要明确本单位信息化工作分管领导,设立信息管理员,负责本单位信息化工作的管理和运维工作。

第三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管理

    第八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按照 “谁需要、谁建设、谁维护” 的原则执行,各二级单位负责项目立项申报、建设方案制定和实施等全生命周期的建设管理工作,网络信息中心参与项目前期论证并根据学校信息化总体规划提出信息安全、数据标准化等要求和建议。

    第九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根据需求提出信息化建设项目立项申请,每年秋季学期初向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推进办公室提交下一年度立项申请。

    第十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推进办公室根据学校信息化建设的总体规划,结合申请单位发展需要及其信息化建设运维能力,组织专家对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项目评审结果。

    第十一条 学校网络安全和信息化领导小组召开立项会议,根据学校发展需要和信息化专项经费情况,确定下一年度建设项目建议名单,报学校研究批准。

    第十二条 信息化专项经费项目的预算主要支持学校信息化基础平台、各职能部门服务全局的信息化建设。各学院立项的信息化项目,建设经费由各单位自行承担。

    第十三条 通过审批的项目需成立项目组,明确项目负责人及其成员,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需求,制定项目的建设方案和实施计划,按照学校要求进行招标采购,并按照时间节点实施项目,确保项目建设质量和效果。

    第十四条 信息化项目建设完成后,由国有资产与后勤管理处组织项目验收,网络信息中心提供内网上线试运行环境并进行安全漏洞扫描。验收通过、安全管控和数据共享实现预定目标方可正式上线运行。

第四章 信息数据管理与共享

    第十五条 学校信息化建设需遵循学校的相关规范、标准及安全要求,保障与学校智慧校园平台有效稳定的对接、集成和数据交换,须同步开展网络安全等级保护定级备案和第三方测评工作。

    第十六条 数据生产、共享、审批、存储、维护和安全等方面规定按照《大连交通大学数据管理办法》文件相应要求执行。

第五章 信息化建设项目运维管理

    第十七条 项目负责单位需安排专门的信息管理员负责项目的日常运行维护及管理,包括业务层面的维护和管理、系统使用和推广、数据存储与备份、系统安全管理、系统升级改造、系统日常运行监控等。

    第十八条 学校各二级单位对本单位建设并管理的信息系统或信息平台类项目,需建立信息发布审批制度,明确审批流程并保留审批记录,所有发布的信息须经本单位主要负责人审批同意后方可进行。

    第十九条 信息化建设项目涉及服务器托管或虚拟机资源申请的,日常运维职责分工与规定按照《大连交通大学服务器托管及虚拟机使用管理办法》(大交大网发〔2020〕1 号)文件规定执行。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开始施行,由网络安全和信息化推进办公室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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