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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交通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大交大发[2021]39号)
浏览次数:1127   添加时间:2021年5月13日 10:38

第一条 为加强大连交通大学校园一卡通建设和运行管理工作,建立规范的校园一卡通工作管理秩序,结合我校实际,特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校园一卡通的所有权归学校所有。网络信息中心信息管理部是校园一卡通的日常管理与服务部门。

第三条 校园一卡通持卡人、各应用系统管理部门及商户均应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和国家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四条 校园一卡通卡片分为教工卡、学生卡、校友卡和临时卡四种。教工卡具有身份认证和消费功能,供在册教职工和相关部门备案的人员使用。学生卡具有身份认证和消费功能,供在册的本科生、研究生、留学生使用。校友卡的功能由学校负责校友业务的部门认定后开通,供校友来校交流期间使用。临时卡仅具有消费功能,不记名、不挂失。供来校短期工作、进修和务工等人员使用。

第五条 首张教工卡、学生卡由学校免费提供。教职工申领首张教工卡,须本人持人事部门相关的证明到信息管理部办理。学生申领首张学生卡,由信息管理部根据学籍管理部门提  供的信息统一制卡并交由持卡人所在学院(部门)发放。学生毕业后,学生卡直接转为校友卡。办理临时卡需由校内单位(部门)提出申请,信息管理部负责办理并收取制卡工本费15元/张。

第六条 校园一卡通帐户设有有效期,一卡通系统将对超过有效期的帐户权限进行冻结。教工卡长期有效。学生卡有效期开始时间为学生入学日期,截止日期为学生毕业离校日期。校友卡长期有效。临时卡有效期最长为1年。

第七条 教工卡、学生卡设有查询密码和消费密码。持卡人应妥善保管密码。使用校园一卡通实体卡、电子卡及对应绑定的微信、支付宝等聚合支付进行的各项业务和交易所产生的电子信息记录均为有效凭据。

第八条 校园一卡通使用微信小程序、APP和现金充值机等自助充值方式进行充值。

第九条 校园一卡通卡片遗失或被盗后,持卡人应立即办理挂失手续。已挂失的校园卡又被找到,可以办理解挂手续,解挂后可正常使用。学校对挂失手续办妥前发生的交易不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 因欠费等原因造成校园一卡通被系统冻结时,持卡人持卡到信息管理部办理解冻后方可继续使用。

第十一条 教工卡、学生卡遗失或损坏后,持卡人可通过自助补卡机补办新卡,也可持有效身份证件到信息管理部补办新卡。补卡完成后,挂失状态自动解除,原卡片失效且不能再使用。补办校园卡须由持卡人支付制卡工本费15元/张。如果新卡在办理后5个工作日内或成功刷卡不足10次时出现故障(非人为损坏),可到信息管理部进行免费补办。

第十二条 因调出、退休、转学、退学等原因离开学校的,持卡人须持校园卡和相关证明到信息管理部办理清算销户手续,填写《校园一卡通退费申请表》,校园卡余额由学校财务处统一退还至个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中。毕业学生离校时,由学院统一填写《毕业生校园一卡通退费申请汇总表》,到信息管理部办理清算销户,校园卡余额由学校财务处统一退还至个人预留的银行账户中。临时卡的清算销户,须由申请部门到信息管理部办理,按财务处相关要求办理退费。

第十三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提供与第三方应用系统的对接服务。第三方系统管理部门可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系统对接的书面申请,经网络信息中心核准后实施对接。系统对接过程中所需的设备和费用由第三方系统管理部门自行承担。

第十四条 申请设立或撤销商户时,应由该商户的管理部门向网络信息中心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设立或撤销。  商户设立或撤销后由网络信息中心负责向财务处报备。各商户在申请设立时须同时指定专人负责商户结算工作。商户不得拒绝师生正常的校园一卡通刷卡或扫码消费,并有责任和义务及时、主动、妥善地解决持卡人在消费过程中出现的各种纠纷。商户应服从信息管理部的统一管理,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在必要时,网络信息中心可依据实际情况取消该商户的使用权。

第十五条 学校由财务处在银行开立专门的校园一卡通账户,对校园一卡通结算业务进行统一管理、结算。校园一卡通一般以自然月为结算周期,由信息管理部出具校园一卡通系统商户结算报表,报送至财务处。校园一卡通商户按照学校财务制度到财务处进行结算。

第十六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实行一次性投资建设,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一卡通系统设备的管理。校园一卡通系统各服务器、存储、交换机、商务网关、自助设备等主干网络专用设备如发生故障或损坏,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学校承担。新设立商户所需的终端设备和费用由商户自行承担。商户日常使用的终端设备发生故障或损坏,其维修或更换费用由使用者承担。

 第十七条 网络信息中心负责校园卡系统的网络和数据安全保障。校园一卡通系统使用部门或个人不得擅自更改服务器等配置,不得联接互联网(Internet),不得私自安装任何软件,不得使用USB接口,不得将接口程序挪作它用,否则须承  担由此引发的一切后果。

第十八条 校园一卡通系统收取的校园卡制卡工本费用于补充卡片的采购。

第十九条 信息管理部相关人员应严格按照系统规范开展日常工作,及时处理异常情况,每日对系统实施例行监控等,确保系统稳定运行和日常业务的正常开展。校园—卡通系统运行管理中的各类规范及实施细则由网络信息中心另行拟订并发布施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原《大连交通大学校园一卡通管理办法》(大交大发〔2010〕161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大连交通大学网络信息中心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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